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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社区**街**号,住凤凰县**镇**山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7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凤凰县**镇**巷内经营“**游戏厅”。同年4月,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将该游戏厅内的22台电子娱乐游戏机翻新,设置成具有上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游戏参与者可以在游戏结束后凭游戏机内所剩分值或游戏币按照一定赔率兑换现金。2020年3月13日,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杨某甲经营的游戏厅累计非法盈利2万余元。

2020年3月31日,杨某甲家属缴纳违法所得2951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移交清单、上分记录及账单复印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陈某某、唐某某、杨某乙、滕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22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非法盈利达2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两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彭延君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凤凰县**镇**山庄,联系电话:1517432****;13762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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