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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17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户籍在本区**镇**村**坊**号,暂住本区**路**弄**号。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在“闲聊”软件中创建群聊,邀请他人加入群聊,同时加入其在“一道棋牌”(又名“一道搓百搭”“一道斗地主”)软件创建的“亲友圈”。杨某甲低价购入打麻将所需的“房卡”,组织群内人员在“一道棋牌”软件进行赌博,并至“闲聊”群进行输赢结算,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杨某甲支付人民币4元、5元、6元(以下币种同)不等的“房费”。截至2019年12月,该“闲聊”群内有群成员110人,杨某甲收取“房费”1万元左右。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友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乙、仇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朱某某、徐某某、庄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于2019年陆续加入被告人杨某甲(闲聊昵称“淡然若水”)担任群主的“闲聊”群,同时加入杨某甲在“一道棋牌”软件创建的“亲友圈”。其等在“一道棋牌”软件打麻将后至“闲聊”群内结算,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杨某甲支付“房费”4元、5元、6元不等。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甲处扣押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从杨某甲的亲友处扣押代杨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1万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担任群主的“闲聊”群内有群成员110名。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杨某乙、仇某某、张某某、沈某某、朱某某、庄某某均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俊鹏

检察官助理:闫茹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本区**路**弄**号,联系电话:1820193****。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十页及《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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