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7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镇***社区***路*组,住花垣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田某某(在逃)在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村山坡上先后搭设三个简易棚吸引参赌人员赌博,杨某甲为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和维持赌场经营所需的资金,为了保证赌场经营**机关打击处理,先后雇佣田某甲(已判刑)、杨某丙(已判刑)、刘某甲(已判刑)、田某乙(已判刑)、麻某某(已判刑)、石某某(已判刑)为赌场放哨、接送参赌人员,雇佣龙某某为赌场收集赌资和赌博单据。
2019年12月9日,杨某甲主动到湖南省花垣县公安局三角岩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静
检察官助理:刘秋岚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判决书散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