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现住临澧县**镇**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为了非法牟利,在其租赁经营的本县新安镇“****网吧”内,非法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2台,“连线机”1台,共计22个机位。采取收取玩家的现金后,按比例在游戏机上给玩家上下分,再由玩家以玩游戏赢取游戏积分后兑换现金方式,招揽、吸引玩家参与赌博。期间违法所得约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扣押的赌博机照片、临澧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湘0724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杨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黄某某、蔡某某、杨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4.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检察官助理:邓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联系方式:1357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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