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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汉川市**镇**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因中央锦城开发商吴某甲向段浩浩、钱某某(均已判刑)的投资公司借高利贷逾期无法偿还。为讨要高利贷,被告人杨某甲受段浩浩、钱某某等人的邀约和指使,与徐某甲刘某乙叶某某徐某乙陈某甲(均已判刑)等多人到中央锦城项目部进行暴力讨债。利用陈某甲的越野车堵住中央锦城售楼部大门,**部工作人员,强行将前来售楼部买房、看房的人驱散,并用红色油漆在售楼部喷写“欠债还钱”、“杀杀杀”等恐吓性标语。致中央锦城项目部无法正常营业,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及企业的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工资表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叶某某陈某甲刘某乙许某某杨某丙高某某吴某乙董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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