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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罪)(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不满潘某某提出与其分手,于2018年12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潘某某所住**岛外面守候。当被害人简某某、潘某某驾驶鄂AD5****小车进入***岛时,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粤G7****日产轩逸小车也进入了停车场。简某某的小车刚停下,被告人杨某甲便手持菜刀往简某某的小车后门砍了一下。潘某某见状马上把车门锁锁上了,并开车准备离开停车场。被告人杨某甲追上来继续用菜刀砍砸小车的副驾驶车门,声称要砍死简某某和潘某某,并用手拉开车门想砍简某某,由于车门已经锁上,杨某甲便继续用手中的菜刀不断地砍砸副驾驶车门玻璃。简某某、潘某某开车离开停车场,杨某甲就驾车沿着**路、**路、**路、**站、**路等路段一直追逐、撞击简某某和潘某某乘坐的小车。后简某某和潘某某驾车到梅派出所报警。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简某某被毁的小车损失为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简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手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打砸,撞击他人车辆,造成损失338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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