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311986********,苗族,文盲、农民,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因与其妻子王某甲两人长期以来感情不和。2020年8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来到被害人王某乙位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家中,因找不到妻子而泄愤殴打其女儿杨某乙,其姨妹王某丙劝阻时又对王某丙殴打,后又到寨子上寻找王某甲,在寻找王某甲未果后,为宣泄个人私愤,被告人杨某甲返回到被害人王某丁,对被害人王某丁的物品进行打砸,继而离开王某丁,后将用于打砸的菜刀丢弃于寨子村口的路边,便离开现场。经隆林各族自治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王某丁被杨某甲砸打损毁的摩托车、电冰柜、电视机、碾米机、门、窗等22样物品价值174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戊、王某甲、王某己、王某庚、杨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隆价认定〔2020〕6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6. 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7.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苏宇忠

2020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散页壹张,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