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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乙和睢县**乡**村村民王某某的丈夫杨某丙(已去世)是兄弟关系。2020年2月份,杨某乙和王某某因土地发生纠纷。被告人杨某甲对王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后经村委会工作人员调解,杨某甲仍对王某某进行辱骂,并到**村委会办公附近辱骂他人。

1、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睢县**乡**村西南地对王某某进行辱骂;

2、2020年3月1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睢县**乡**村西南地对王某某进行辱骂;

3、2020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某家门口附近对王某某进行辱骂;

4、2020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睢县**乡**村大街上对王某某进行辱骂;

5、2020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睢县**乡**村委会办公室附近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丁、张某丙、曹某某、陈某某、杨某戊、张某丁、白某某、郭某某、赵某某、杨某戌等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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