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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矮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该址。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已判决)等人酒后路过明展停车场处时,无故生非,持砖头、石头砸广告牌及车场里的汽车、铁皮屋及代销店。被害人黎某甲、陈某甲、黎某乙及陈某乙等人出来制止时,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用砖头、石头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黎某乙、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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