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已判决)等人酒后路过明展停车场处时,无故生非,持砖头、石头砸广告牌及车场里的汽车、铁皮屋及代销店。被害人黎某甲、陈某甲、黎某乙及陈某乙等人出来制止时,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用砖头、石头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黎某乙、陈某乙的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损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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