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已判决)在本区九佛一中后面一宵夜档处,因琐事与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遂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场帮忙,双方继续发生争吵,后被害人一方离开现场。随后,被告人杨某甲和马某某、杨某乙等人又追至本区九佛凤凰山公园门口,再次与被害人一方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被害人一方,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徒手参与殴打,马某某等人或持摩托车防盗锁等工具或徒手参与殴打,致使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钟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同案人马某某、杨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陈述;4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刑事判决书》等书证;8.现场勘验材料;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 本案案卷材料共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音录像光碟1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