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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向家坝镇**村**组**号,住水富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2月1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

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和卢某某到水富市**街道***KTV唱歌,遇见卢某某的前女朋友王某某,之后被告人杨某甲和卢某某即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颌面部损伤。

2.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到水富市**街道**烤五花夜宵店,惹事生非,挑起事端,之后趁着酒性无端对在此饮酒的罗某某实施殴打,致罗某某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损伤。

3.2020年4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入住水富市**街道**酒店,见着其认识的李某某,便进入李某某等人入住的房间,之后趁着酒性无端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并在过道内抓扯李某某的头发。

4.2020年9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在水富市**街道**路**烤鱼店偶遇杨某乙,即对杨某乙进行辱骂并殴打,致杨某乙头部外伤、左眉弓裂伤、颈部皮肤擦伤、右肘挫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诊断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舒某某、廖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顺友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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