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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某甲),男,198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被告人杨某甲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8月1日被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91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11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2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黄平县**公司因开矿导致安葬在矿区内的黄平县重安镇干庄村龙塘组杨家祖坟开裂,双方定于2017年6月30日到事发地进行协商。当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丁(另案处理)、杨某戊(另案处理)等20余人与兴达公司的黄某某、俞某某、代某某到场后,杨某甲等人提出要**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黄某某表示自己做不了主,杨某甲等人即强行拉黄某某去看开裂的坟,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双方定于2017年7月5日再行协商,确定再行协商时间后,杨某甲等人又要求黄某某出钱给杨家人吃饭、加油等并将黄某某等人围住,黄某某等人被迫将6000元人民币交付后才得以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某某某某、俞某某、翁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对他人实施殴打并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朱启秀

                           检察官助理 黄湖连

 

                              20201230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现金6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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