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4日12时50分,被告人杨某甲为躲避自己的债务,酒后在家里拿了一把砍柴刀,借故寻至洛门镇邮政银行营业大厅,扬言要抢劫银行以便让公安机关将其处理,又手持砍柴刀严重扰乱洛门镇邮政银行内的正常工作秩序,杨某甲后被银行工作人员劝至营业大厅门口,随即被赶来的民警依法带离现场。
2、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和自己以前房东的姐姐王某某因之前租房一事发生争执后,便心怀不满,于当天19时许,手持一把铁锤借故寻至王某某家位于洛门镇关帝庙旁边的书画装裱店,用铁锤打砸并毁坏王某某家书画装裱店的玻璃门及门框(维修费用3500元人民币),后杨某甲被赶来的民警依法带离现场。
3、2020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不满房东杨某乙将之前租住给自己的房子不让其继续租住,便酒后借故寻至洛门镇人民路西大街杨某乙的理发店门前蓄意滋事,发现杨某乙不在后,便用手里拿的一个酒瓶砸破理发店的门上玻璃,后又拾起一个地上的木头墩,朝理发店的门砸去并砸破了门上玻璃(维修费用300元人民币),之后杨某甲被赶来的民警依法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诈骗;5.辨认笔录及照片;6.指认笔录及照片;7.查获笔录及照片;8.书证;9.物证;10.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生活中偶发的矛盾、债务纠纷,酒后借故生非,多次寻衅滋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正平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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