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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3时许,在本区林集镇杨某甲叔叔家,因刘某某与杨某乙(杨某甲弟弟)在饭桌上发生纠纷并互殴,被告人杨某甲也与刘某某互殴,进来拉架的被害人解某某又与杨某乙、杨某甲互相撕打,后被人劝开,刘某某、杨某乙头部脸部被划伤流血,杨某甲左眼红肿,解某某脖子处被抓破,上衣被扯坏。现场群众报警后,淮安市公安机淮安分局林集派出所处警,并让杨某甲等人先去医院检查治疗,并对相关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后被告人杨某甲在淮安区人民医院纠集胡某甲、胡某乙(二人为其表弟),并指使胡某乙喊来赵某某,为其架势。后四人开车至解某某家找解某某,得知其在派出所,四人又一起到林集派出所门里。民警看到杨某甲后让其至派出所做笔录,在派出所门口民警告知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等人派出所正调查处理此事,警告他们不要滋事。做完笔录后让杨某甲先去医院看伤,等调查清楚后处理。杨某甲返城途中,让胡某甲开车返回找解某某要打他一顿,后在林集派出所门口南侧马路上遇见解某某,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下车追打解某某,解某某跑至派出所门口,杨某甲、胡某甲、胡某乙对解某某实施殴打,其中杨某甲用拳头殴打解某某面部及头部,胡某甲对解腿部踢了一脚,胡某乙踢解某某腿部一脚,打解某某左侧面部一拳,杨某甲对解某某右侧面部及头部位置击打数拳。经鉴定,解某某右侧眼眶下壁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解某某陈述;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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