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3404041958********,汉族,文盲,淮南市**医院退休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街道**小区。2017年6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8日,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以自己家耕地被侵占、被村干部殴打及所住房屋被拆迁为由,多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四次。并在2017年12月27日于淮南市潘某某信访局闹访,撕拽信访工作人员衣服,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情节恶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杨某甲以杨某丙所承包土地纠纷及自己被村干部殴打要求赔偿为由,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十三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信访,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一次。
2.2017年12月27日,杨某甲以杨某丙所承包土地纠纷为由,在淮南市潘某某信访局闹访,撕拽信访接待人员李某某的衣服,干扰其正常工作履职。
3.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10日,杨某甲以其所住房屋被**医院拆坏为由,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两次,期间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书证;
2.证人李某某、史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借故生非,闹访、数次越级上访,严重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宁
检察员:胡一民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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