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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_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上午,程某某在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内运输其通过合法途径司法拍卖所得的废旧钢材时,被告人杨某甲以自己参加竞标活动未中标需要补偿、程某某运输中存在“偷磅”行为为借口,通过杨某乙给程某某传话,并打电话喊其朋友张某某到现场,以上述方式给程某某施加压力,向程某某索要钱财,强拿硬要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2020年5月26日,在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被告人杨某甲将人民币1万元返还程某某。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杨某甲,次日杨某甲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程某某、杨某乙、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公安机关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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