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仔**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2月的一天,平和县**镇**村在该村“老人活动中心”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该村村道扩宽工程建设问题。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进入会场并扬言要承建该工程,因被告人杨某甲没有工程资质,正在会场发言的被害人杨某乙(时任**村村委会主任)称被告人杨某甲不能承建该工程,被告人杨某甲便辱骂被害人杨某乙,称其系“黑村长”,还扬言恐吓如不将该工程交由其承建,要让被害人杨某乙死。后该工程经招投标由他人取得承建权。
2.2013年2月间,被害人杨某丙将位于平和县**镇**村**溪的一片山地转让给被害人林某某经营。同年3、4月,被告人杨某甲捏造“其在该山地种植的多棵桉树被被害人林某某、杨某丙等人毁坏”的事实,向被害人林某某索要所谓的“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后被害人林某某、杨某丙为避免被被告人杨某甲纠缠,两人分别向被告人杨某甲支付了500元的“赔偿款”。
3.2013年,平和县**镇**村**路段道路进行重新硬化,经该村村民协商,该路段的果农种植户应承担部分修路款,并于2013年农历8月前交清。2013年10月13日,该路段的蜜柚种植户杨某丁雇请被告人杨某甲对其种植的蜜柚进行采摘,因杨某丁未交纳修路款,其运载蜜柚的车辆经过该路段时被修路管理员拦截,后杨某丁找被害人杨某乙(时任**村村委会主任)担保,被害人杨某乙拒绝为其担保。被告人杨某甲得知该情况后,遂至被害人杨某乙家中吵闹,并扬言要殴打被害人杨某乙,后被害人杨某乙报警,出警民警到现场后才将被告人杨某甲劝离。
4.2014年8月28日,漳州电视台记者到平和县**镇**村采访村级班子建设等问题,被害人杨某乙经安排接受记者采访。被告人杨某甲闻讯后,至采访现场吵闹辱骂、遮挡镜头,阻拦被害人杨某乙接受采访,导致采访活动被迫中止,临时改换他人接受采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乙、林某某、杨某丙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会议记录、承包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理智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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