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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邵东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的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刘某某、胡某某3人吸食甲基丙苯胺片剂(俗称“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证人名单:胡某某、刘某某、杨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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