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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号。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位于广州巿花都区**镇**村**号的住处,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廖某某、廖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

2017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上址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廖某某、唐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当晚,狮岭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对上址进行清查,当场抓获吸毒人员杨某乙、廖某某、唐某某等人,并对上述吸毒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2017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又在上址容留吸毒人员杨某乙、廖某某、唐某某、廖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北兴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对上址进行清,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吸毒人员廖某某、廖某某、杨某乙、唐某某,并对上述吸毒人员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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