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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乡**村委**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凤某某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承租了位于凤某某**镇**路的“**客栈”进行经营。从2015年3、4月开始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杨某甲约人并多次提供“**客栈”的201、202、304等房间,多次容留方军、杨某乙、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黄素。此外,2015年至2016年,杨某甲还邀约李某某、杨某乙,多次在其位于凤某某**乡**村的老家住宅吸食毒品麻黄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福康

检察官助理:无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何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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