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路**号**房,现住吴川市**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容留杨某乙、李某某在其位于吴川市**街道**小区**栋**室的住宅内吸食毒品冰毒。其中容留杨某乙吸毒五次,分别是2019年10月的一天、2019年11月的一天、2020年1月过年前的一天、2020年1月27日(大年初三)及2020年2月13日晚上;容留李某某吸毒二次,分别是2020年1月27日(大年初三)及2020年2月13日晚上。
2020年2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杨某甲上述住宅查获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某三人,现场扣押三人用于吸毒的矿泉水瓶两个。经对三人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均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类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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