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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96********,彝族,初中文化,粮农,四川省雷某某人,住雷某某********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日被雷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未携带驾驶证、未佩戴头盔驾驶摩托车经过雷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雷某某锦城镇南门口武装部路口设置的执勤点时,被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杨某乙及其带领的辅警马某某等人拦下扣留摩托车。民警、辅警对其进行相关处罚时,杨某甲不满,擅自冲上移动警务车,辱骂正在执法的民警及辅警,抢夺其被依法扣留的摩托车钥匙,民警、辅警制止杨某甲的抢夺行为时,杨某甲采用暴力袭击致辅警马某某手部受伤。马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梅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

3.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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