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5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8********,汉族,大学文化,社工,住**庄路**弄**号**室。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路**路路口西侧200米处时,因闯红灯的违法行为被在此进行交通执法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警陆某某等人查获。经查,被告人杨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套牌车辆。在民警陆某某对违法车辆进行暂扣时,被告人杨某甲趁民警不备驾车逃离,并将上前阻拦的民警陆某某拖曳倒地致伤。经鉴定,民警陆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左膝部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通知至金桥治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证实,当日其执行公务时遭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离拖拽致伤的事实。
2.证人王某某、杨某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日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离拖拽民警陆某某致伤的事实。
3.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陆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在岗证明、陆某某工作证证实,被害人陆某某的民警身份及当日依法执行公务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
6.公安部人口信息网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杨某甲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杨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昱东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案卷二册(含补充材料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发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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