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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6日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三会街上与杨某乙发生纠纷,后民警接警到场处警,杨某甲因对民警处置不满遂擅自进入处警警车并拒不下车,民警只得随车将其带至永新派出所,经民警多次劝说后杨某甲仍拒不下车并伺机在警车旁随地小便,扰乱民警正常办公秩序。民警李某某、周某某等人遂决定将其带离警车进行口头传唤,在李某某从警车左后门拖拽杨某甲时,被杨某甲踢中面部,后将杨某甲带至询问室将其约束在询问椅上时,杨某甲又乘机脚踢协助民警执法的永新镇专职消防队员杨某丙,并用手扇打李某某面部、手部,致李某某右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背皮肤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处置经过、门诊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视频及审看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友东

检察官助理:林 子

2020319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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