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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7197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居住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勤俭村有一块约0.7亩的集体所有土地,该地于2018年11月9日被湖南省政府批准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对包含该地块在内的15余公顷土地予以征收,作为“新时代家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能达成一致,杨某甲多次阻止“新时代家园”项目施工。2020年6月22日8时许,杨某甲来到“新时代家园”荣昌路施工处,将正在修砌的围墙踢倒,阻止工人施工。“新时代家园”工作人员向县公安局儒林派出所报案,儒林派出所民警戴某某、唐某某及辅警杨某丙、尹某某四人接到所长指派后前往现场处警。戴某某四人来到现场后,对杨某甲进行劝说,但劝说无效。随后戴某某、唐某某口头传唤杨某甲前往儒林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甲拒不配合,戴某某、唐某某便对杨某甲进行强制传唤,将杨某甲带至警车内。杨某甲进入警车后拒不配合,将同坐在后排的杨某丙的右手咬了一口,并对杨某丙手抓脚踢,致杨某丙受伤。随后杨某丙与尹某某将杨某甲控制住,带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

经鉴定,杨某丙系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工作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县政府征收集体土地通告、自然资源局限期腾地通告,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征地草图及面积量算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2.证人戴某某、唐某某、尹某某、谭某某、邓某某、曾某某、兰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向军

检察官助理:周懿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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