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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巷**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巷**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时40分许,民警柯某某在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滇源派出所值班室调查处理纠纷过程中,被杨某甲用拳头攻击脸部。后在场民警合力控制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110警情单、接处警登记表、门诊病历等;2.证人柯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助理检察员:曾宽能

2020年716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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