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彝族,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凤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失火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状园及其家人到凤某某**镇**村橄榄树地献坟,期间,使用打火机点燃烧钱纸进行焚烧,由于未能对使用的明火进行有效的防范,引发坟地周围的杂草起火并蔓延至橄榄树地森林,引起该起森林火灾。火灾范围包括凤某某**镇**村橄榄大树山、大岭岗、上道坟地,白云村鸡蛋山,荣尚村大麦地山,共造成洛党镇**村145户、白云村2户、荣尚村17户等共164户农户部分森林和种植在农地上的经济林木被烧。
经凤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现场总过火总面积为1108.13亩,林业用地面积736.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710.29亩,灌木林地面积1.4亩,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24.91亩;退耕还林地面积173.45亩;非林业土地面积198.0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赵某某、杨某乙、李某甲的证实;
4.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杨某丙等人陈述;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主动报警,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学
检察官助理:杨宝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家庭住址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398839****。
2.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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