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道县**街道办事处**村“八么(亩)塘”山场附近的自家葡萄园内烧葡萄枝叶时,不慎失火引发了“八么(亩)塘”山场山林火灾。经林业技术检验,此起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51.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40.7亩,过火优势树种为国外松,灌木林地面积10.5亩。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积极赔偿各受损户的损失并取得了所有受损户的谅解;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森林防火意识淡薄,在野外用火时不慎失火引发了山林火灾,造成森林受损面积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叙华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4*******);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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