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73岁,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4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汨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从家里出发走到离家约200米的自家位于***山边***的农田干农活.为了便于耕作,被告人杨某甲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一次性黄色塑料打火机将农田里的稻草蔸和田边的杂草点燃焚烧。被告人杨某甲在农田里的余火尚未燃尽,又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就回家喝水去了。因当天气温较高,风力较大,农田里的尚未熄灭的火星被吹到了旁边山上树林的杂草中,引燃了树木,从而引发了森林火灾。火灾直至4月29日4时左右才被扑灭。经聘请汨罗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为:汨罗市**镇**村*组的***山林边的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为13.0703公顷;林地地类:有林地;树种:湿地松、杉木。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与**镇**村村民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村村民的损失,并取得了**村村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林权证明,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干某某、杨某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如果全部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立红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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