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会理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9日至同年7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会理县**乡**村**组小地名叫“**背后”的山上给父母扫墓,扫墓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使用打火机燃烧香蜡纸钱时引发山火,造成大面积山被烧毁。2020年4月4日,会理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鉴定意见书,勘验结果为:2020年3月29日会理县**乡**村**组村民杨某甲在小地名:叫下阿尼鲊的山火,烧毁杂灌、茅草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过火面积1700亩,无立木蓄积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勘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过失引发火灾,过火面积1700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平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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