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68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与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板、被害人许某甲签订黄金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杨某甲所在的**公司提供蜡模,**公司垫付黄金进行电镀,将成品交给杨某甲,杨某甲在收到成品后第二天将垫付的黄金原料归还**公司,加工费月结。签订合同后,**公司开始加工送货,至10月30日,**公司垫付了20余公斤黄金原料,杨某甲仅归还6公斤,另外14公斤始终没有归还。截至2018年11月19日,杨某甲累计拖欠**公司黄金原料14158.59克,加工费584591.41元,此外杨某甲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被害人许某甲租借黄金原料5公斤也没有归还。2018年11月底,杨某甲向**公司承诺还款并提供虚假的担保证明后逃匿。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的14158.59克黄金原料价格为人民币3875206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18年4月至8月期间,多次以客户多、做生意需要为由,让被害人许某乙将多个黄金饰品样板交给其使用,合计黄金1229.87克、工费42768.85元,杨某甲将这些产品拿走后一直没有归还许某乙黄金原料和加工费,也没有支付相应的货款,后杨某甲失联。被告人杨某甲于2018年4月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向被害人余某某租借黄金原料6公斤,后又于2018年10月向被害人余某某租借银油22公斤,在未归还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失联逃匿。此外,被告人杨某甲还拖欠被害人陈某某黄金4869.19克及加工费79277.68元未归还并失联逃匿。
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厂房租赁合同、委托加工协议、欠款明细、承诺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公证书、对账单、股东会决议、出库单、入库单、银行交易明细、借金合同、对账单复印件、仲裁裁决书、借条复印件、入库单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销售清单;2.证人李某甲、安某某、李某乙、杨某乙、杨某丙、黎某某、蓝某某、徐某某、连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晓妍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