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366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办**路**号**小区**栋**房,暂住本事南山区**街道**新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分局于同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5月,魏某某(另案处理,已提起公诉)接手位于本市福田区**大厦**座**房的深圳**国际艺术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形成一定组织的诈骗团伙。该团伙以**公司经营艺术品、古董的展览、推送拍卖为幌子,通过在**等网站上推广吸引被害人,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到公司洽谈艺术品、古董的拍卖业务,谎称可以接受被害人的委托在北京**拍卖公司、北京**拍卖公司,以及香港、澳门、新加坡等海外拍卖公司拍卖客户的藏品。在被害人到**公司后,为了让被害人愿意委托其拍卖藏品,**公司的鉴定师、业务员、总监会谎称藏品是真品,故意夸大藏品的收藏价值,制定虚高的拍卖价格,引诱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委托展览、拍卖藏品的《服务协议书》,从而骗取被害人的服务费及鉴定费。藏品展览,每次收费人民币5千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如果拍卖藏品,按照拍卖地不同每次收5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然而收取服务费之后,魏某某等人并未将大部分藏品送往拍卖、展览。除了给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成,维持诈骗活动经营成本,魏某某将部分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对于被害人投诉的,编造各种理由谎称即将准备送拍或者准备联系买家私下促成交易,以此拖延被害人。小部分藏品则向被害人谎称已经拍卖,发送虚假的拍卖视频,个别藏品谎称送到了香港、新加坡等海外进行拍卖的,但也均是走过场的“假拍卖”,所有藏品最后均是流拍,公司成立后无一件客户的藏品拍卖成功。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3月入职**公司,任业务员,招揽和诈骗了被害人潘某某(被骗2万元,)、杨某乙(被骗4.5万)、张某某(被骗4. 95万元)、杨某丙(被骗2.5万元)、杨某丁(被骗l万元)、吴某某(被骗2万元)、米某某(被骗6.5万元)、胡某某(被骗1.5万元)、杨某戊(被骗2万元)、马某某(被骗1.5万元),上述被害人共计被骗28.45万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向本院退还赃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藏品的照片,服务协议书、收款收据,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到案经过,宣传资料,审计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杨某乙、张某某、杨某丙、杨某丁、吴某某、米某某、胡某某、杨某戊、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结伙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3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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