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阳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阳谷县**镇**坊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阳谷)**电缆有限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使用伪造的(阳谷)**电缆有限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与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标的额为3794740元的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并当场收取由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1000000元承兑汇票作为预付款。当日,被告人杨某甲联系济南市**区**小区仲某某将所收取的上述承兑汇票贴现,所得现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得知其因涉嫌犯罪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遂到河南省台前县**镇**村一废弃养牛场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张某甲、牛某某、张某乙、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金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