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路**号,住怀化市鹤城区**期**栋**单元**。因犯盗窃罪,1993年10月27日被怀化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1月19日减刑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1年10月11日被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至2007年7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6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与毛某某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在被告人杨某甲与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长期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三期**新苑住宅。同年10月18日,二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人杨某甲一方增加4名股东,毛某某一方增加5名股东,共计11名股东,共同开发**三期**新苑项目。被告人杨某甲一次性固定分得1号楼、2号楼的24套住房、7个车库、2个门面,其余房产利润由11名股东平均分配。2013年3月22日,**三期工程项目所有股东签订股东分房协议,约定:房子由被告人杨某甲统一销售,并约定了所建房屋所有权归属方案。后上述项目开始施工建设,被告人杨某甲陆续开始销售房屋。
1、被告人杨某甲因拖欠承建商肖某乙工程款,肖某乙遂找到肖某甲协调,肖某乙承诺协调好后,给肖某甲一套住房。后肖某甲经协调后,肖某乙未履行承诺,随即肖某甲便以9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甲处购买了**三期2栋3单元406房,后肖某甲又将该房13.8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的妻弟韩某某,并于2014年2月22日,由被告人杨某甲与韩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加盖了“怀化市**路**三期工程项目部专用章”。2016年2月3日,韩某某将该房卖给田某某。2018年12月田某某、夏某甲夫妇入住。
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隐瞒上述事实,又在怀化市鹤城区舞水路一茶楼,与杨某乙、夏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期2栋3单元406房以16.38万元卖给杨某乙、夏某乙,并收取了13.88万元购房款。2015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又收取了杨某乙、夏某乙水电开户费5500元。同年10月,杨某乙发现该房被他人装修。
2、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三期售楼部,与李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期4栋2单元304房以17.28万元卖给李某乙,并收取了房款。后被告人杨某甲因欠杨某丙20万元,杨某丙遂介绍亲属滕某甲购房。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隐瞒上述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又与滕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期4栋2单元304房以16.116万元的价格卖给滕某甲,2017年滕某甲之子滕某乙入住。
3、2017年6月6日,为抵偿修建**三期住房所占用的杨某丁养殖地,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三期4栋3单元205房抵偿给了杨某丁。2019年,股东杨某戊与被告人杨某甲就**三期房屋纠纷问题,被告人杨某甲隐瞒上述事实,与杨某戊达成协议,将**三期4栋3单元105、205等住房补偿给杨某戊,杨某戊返还被告人杨某甲10万元前期售房款。2020年1月8日,杨某戊将**三期4栋3单元105、205两套住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杨某己,但需要被告人杨某甲作为**三期项目部负责人与杨某己签订售房合同。后被告人杨某甲再次隐瞒上述事实,作为**三期项目部负责人与杨某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杨某戊收取了杨某己20万元购房款,另外10万元售房款作为杨某戊给被告人杨某甲的返还款,由杨某己直接转账给了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等、到案经过、韩某某购房合同、协议、收据、夏某乙、杨某乙购房合同、收据、联合建房协议2份、建房承包合同、房地产委托销售合同、**三期1号楼结算单、欠条、股东分房协议、2号楼建房承包合同及结算单及相关声明、股东调解协议书、李某乙购房合同、滕某甲购房合同、杨某己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协议书、收据等;
2、证人夏某甲、李某甲、肖某甲、肖某乙、李某丙、廖某某、滕某乙、杨某戊、杨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李某乙、杨某己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开哲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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