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长乐市(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座**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某甲在担任长乐市(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长乐市新农村“**工程”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甲(另案处理)所在的长乐市**装饰工程设计工作室、长乐市**建筑设计工作室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村庄规划效果图制作项目提供帮助。分别于2015年10月、2015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先后2次在其**局办公室收受陈某甲经手贿送的其工作室承揽长乐市**街道**村、**镇**村村庄规划效果图项目抽成费,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人杨某甲又与陈某甲达成承接每份效果图以创建村、示范村的标准分别抽成8000元、1万元的约定,并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6次在长乐市**街道**小区其住处楼下收受陈某甲贿送的抽成费用,共计60万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次日,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向福州市长乐区监察委员会代为退出上述全部受贿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关于调整**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规划整治设计咨询合同及咨询费用发票、**工程相关文件、退赃凭证等;
2.证人陈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6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19年9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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