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9********,云南省墨江县人,哈尼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墨江县**乡**村**组**号,住墨江县联珠镇龙泉**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1月8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昆磨高速公路由墨江往普洱方向行驶,当晚22时许,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304公里500米处(通关服务区)时被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杨某甲呼出气体中的酒精含量为176mg/l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l69.94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号车辆照片;2.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区间测速卡口照片;3.证人周祖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智远

2018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居于墨江县联珠镇龙泉**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879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光盘一盘、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