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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马鞍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出生地安徽省涡阳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26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九华路北侧非机动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九华路天河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沿同道路同方向行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碰,事故造成杨某甲受伤,车辆损坏。后经抽血检验,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288.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杨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杨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查询、驾驶员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许某某、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乙醇检测报告;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

    7.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刑事摄影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了非单方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黎雪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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