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2425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现住兴义市**镇**广场**栋**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2日被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0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审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贵ER****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龙塘大道往民航大道方向行驶,当日20时32分,行驶至兴义市民航大道200米处时,被兴义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苏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兴义市**镇**广场**栋**号,联系电话:1508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视听资料: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