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巷**号**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闽F*****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菁城街道锦辉小区出发,沿漳平市外环东路行驶至交通岛涵洞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送至漳平市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35.40mg/100ml血。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漳平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巷**号**梯**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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