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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号。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11月25日被漳州市芗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月2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同案人杨某乙(已行政处罚)醉酒后,由同案人杨某乙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承载被告人杨某甲沿306省道自仙游县往**县方向行驶,行经306省道*********路段,碰撞前方同向同车道内由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03*****号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尾部,致被害人唐某某摔倒受伤。肇事后,由被告人杨某甲驾驶闽E*****号小型轿车承载同案人杨某乙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民警于5月27日凌晨4时许抓获杨某甲,同案人杨某乙于当日19时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6.25mg/100ml血;杨某乙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血;被害人唐某某的的伤情为轻微伤。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同案人杨某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供述与辩解: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浓度246.2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拘役三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柯志东

检察官助理:陈颖蕾

2020年2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五)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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