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247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区**胡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民警杨某乙在**街与**路路口交汇处执勤时,将饮酒后驾驶吉G*****号面包车的杨某甲查获,并将杨某甲带到医院进行采血取证。2020年年5月27日,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精含量为167.8mg/100m,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检察官助理:马士强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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