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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72********,纳西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社区****小区**幢**室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PYW***号小型轿车,在玉某县**乡境内行驶至**村委会**中学路段时,所驾车辆驶离有效路面,车辆右前轮掉入路边侧沟。玉某县公安局大具派出所民警在该路段处理另外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了该起单方交通事故,在处理该起单方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该车驾驶人杨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具派出所民警将杨某甲带至**乡卫生院依法提取了血样并送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81.2mg/100ml血。经玉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血,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特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丽江市古城区**苑**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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