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途经烟溪镇交警执勤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8毫克/100毫升,随即民警陪同在安化县烟溪镇卫生院提取被告人杨某甲血液,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56.7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杨某甲身份信息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人杨某乙的证言;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两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电话:1889056****,其女杨某乙电话:1508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47页。
3.随案移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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