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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桂KDY****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杨某乙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田寮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光明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诗祺

2020327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07815****。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为182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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