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号,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乡**村**幢**号。2020年10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3F****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黄岩区茅畲乡大里村对出路段处时,与行人徐云河发生碰撞,造成徐云河受伤及浙J3F****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机件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晚21时46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茅畲乡九溪新村10幢01号被抓获。后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目前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记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破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肇事后逃离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超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网上一体化移送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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