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1时许,杨某甲从以岭康养庄园吃饭后驾驶冀T*****黑色越野沿故城县郑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梧茂十字街处时,见有执勤民警检查,杨某甲将车辆停在路边,执勤民警对其喊话下车接受检查,杨某甲下车逃跑,抗拒执勤民警检查,执勤民警在保成饭店门口将其抓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杨某甲进行酒精探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在查获过程中抗拒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彦平
检察官助理:王楠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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