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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5日21时许,杨某甲从以岭康养庄园吃饭后驾驶冀T*****黑色越野沿故城县郑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杨梧茂十字街处时,见有执勤民警检查,杨某甲将车辆停在路边,执勤民警对其喊话下车接受检查,杨某甲下车逃跑,抗拒执勤民警检查,执勤民警在保成饭店门口将其抓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杨某甲进行酒精探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中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11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在查获过程中抗拒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彦平

检察官助理:王楠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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