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17日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9月23日保定市人民检察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路学苑街东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杨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97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85.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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