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02分,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皖******轻型箱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沿泗县**镇至**乡**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泗县**镇**村**庄时,被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草庙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1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波
2020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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