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镇**村**组,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乙在**环**饭店吃饭喝酒,20时许,杨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陕A****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梁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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