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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84********,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5日4时48分,被告人杨某甲在仁和区弯庄社区出租房内饮酒后,驾驶川******号面包车,沿仁和区镜内G227号国道从仁和区柴火大院出发,往路歇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仁和区G227国道2615KM君满楼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甲气体中酒精含量为302.1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57.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2、2020年5月2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仁和区**乡**村**组**号家中饮酒后,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冯某某未年检的川******轻型货车,从大田方向往路歇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仁和区G227国道2623KM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陈某甲驾驶的川******号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甲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1.0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对被告人杨某甲进行血样提取。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30.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酒精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吸毒现场检查报告书;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陈某甲的陈述;倪某某、罗某某、彭某某、陈某乙、杨某乙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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